四部门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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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13 00:15:04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10月12日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维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最高法称,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人民法院立足金融审判职能,严格公正司法,协同监管部门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制,助力金融强国建设。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案例覆盖金融借款、基金理财、数字金融、人身保险、证券投资等多个领域,聚焦格式条款、公平交易、适当性义务、权利救济、多元解纷等现实热点和司法难点,集中展现金融审判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引领,彰显构建公平、透明、诚信、安全的金融市场生态的示范意义。

其中,在强化格式条款说明义务方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妥善把握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辩证关系审理金融纠纷,让人民群众能够真正自主决策、公平享受金融服务。

本次发布的案例“某银行诉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认为利率条款是借款合同的核心条款,金融机构对调整借款利率的格式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应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违约金。

这一案例彰显了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的价值导向。

在压实机构责任、落实适当性管理与卖者尽责方面,多部门推动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相向而行、协同推进,促使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

本次发布的“苏某诉某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杨某某诉某证券营业部及第三人陈某、某投资管理中心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两个案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销售机构未尽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推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真正落地见效,倒逼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合规体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经营全流程。

此外,最高法提到,随着数字技术发展,金融机构在加快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同时,也利用技术优势掌握金融交易及纠纷解决方式的主动权,对金融消费者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条件,亟需予以规范。

在“方某诉某基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中,人民法院明确,基金公司依托App技术优势,在消费者认购产品后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彰显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刚性保护。

最高法明确,坚持多元实质高效解决金融领域纠纷是司法和监管的共同目标。针对金融案件特点,在监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人民法院综合运用多元化解、调解和解、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工作举措,简化维权流程、压缩处置时限、降低维权成本,为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纠纷化解途径,取得了良好的解纷效果。

在“吴某诉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调解,省去启动司法鉴定的较长周期,使投保人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了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在“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例中,人民法院创新综合运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发挥多元实质解纷机制功能,维护了众多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将紧扣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部署要求,深化府院联动,凝聚共治合力,共同规范金融服务行为,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优化金融法治环境,着力形成机构合规经营、群众理性消费、监管精准施策、司法有力保障的良好格局,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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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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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10月12日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维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最高法称,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人民法院立足金融审判职能,严格公正司法,协同监管部门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制,助力金融强国建设。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案例覆盖金融借款、基金理财、数字金融、人身保险、证券投资等多个领域,聚焦格式条款、公平交易、适当性义务、权利救济、多元解纷等现实热点和司法难点,集中展现金融审判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引领,彰显构建公平、透明、诚信、安全的金融市场生态的示范意义。

其中,在强化格式条款说明义务方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妥善把握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辩证关系审理金融纠纷,让人民群众能够真正自主决策、公平享受金融服务。

本次发布的案例“某银行诉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认为利率条款是借款合同的核心条款,金融机构对调整借款利率的格式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应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违约金。

这一案例彰显了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的价值导向。

在压实机构责任、落实适当性管理与卖者尽责方面,多部门推动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相向而行、协同推进,促使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

本次发布的“苏某诉某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杨某某诉某证券营业部及第三人陈某、某投资管理中心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两个案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销售机构未尽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推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真正落地见效,倒逼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合规体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经营全流程。

此外,最高法提到,随着数字技术发展,金融机构在加快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同时,也利用技术优势掌握金融交易及纠纷解决方式的主动权,对金融消费者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条件,亟需予以规范。

在“方某诉某基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中,人民法院明确,基金公司依托App技术优势,在消费者认购产品后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彰显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刚性保护。

最高法明确,坚持多元实质高效解决金融领域纠纷是司法和监管的共同目标。针对金融案件特点,在监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人民法院综合运用多元化解、调解和解、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工作举措,简化维权流程、压缩处置时限、降低维权成本,为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纠纷化解途径,取得了良好的解纷效果。

在“吴某诉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调解,省去启动司法鉴定的较长周期,使投保人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了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在“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例中,人民法院创新综合运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发挥多元实质解纷机制功能,维护了众多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将紧扣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部署要求,深化府院联动,凝聚共治合力,共同规范金融服务行为,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优化金融法治环境,着力形成机构合规经营、群众理性消费、监管精准施策、司法有力保障的良好格局,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