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业薪酬“大洗牌”!中信、国泰海通等出手修订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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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6-07
近日,中信证券、国泰海通、中信建投、招商证券等头部券商纷纷披露了公司新的薪酬制度(尚待股东大会审议)。据悉,此举是落实证监会的有关要求。
中信证券称,薪酬追索扣回期限原则上与风险损失发生期限一致,薪酬追索扣回人员范围包含离职和退休的相关责任人员。
国泰海通称,不以业务包干、人员挂靠等方式开展业务,不通过直接按比例分成等独立考核方式实施过度激励;不将员工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招商证券表示,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券商纷纷出手修订薪酬制度
中信证券表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对《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基于2009年9月公司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做出。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国泰海通称,根据证监会于2026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结合《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关于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要求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公司应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容。据此,公司拟制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基本制度》,制度包括总则、薪酬管理原则与目标、薪酬策略及管控、基本管理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薪酬管理组织实施、附则共七章内容。本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中信建投称,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监管要求,公司应当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包括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监管机构关于薪酬管理的规定,公司制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作为公司薪酬管理的框架性、纲领性制度。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招商证券表示,根据上交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要求的通知》,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包括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容。薪酬管理制度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按照上述通知内容,依据《准则》《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等相关法规要求,公司制定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财务造假要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中信证券的薪酬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负有责任的,或者出现其他不符合支付要求情形的,公司可以减少、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未支付部分的薪酬,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减少、停止对其实施中长期激励。
中信证券称,薪酬追索扣回期限原则上与风险损失发生期限一致,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应当结合有关责任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造成的实际或潜在损失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等进行综合确定。薪酬追索扣回人员范围含离职和退休的相关责任人员。
国泰海通的薪酬制度指出,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单位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以下统称关键岗位人员)根据其岗位职责实行长周期考核,其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含3年及以上的长期指标。
国泰海通称,公司保障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的有效落实,不片面追求市场排名、规模类指标和短期业绩,不以业务包干、人员挂靠等方式开展业务,不通过直接按比例分成等独立考核方式实施过度激励;不将员工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不为员工提供对冲措施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
国泰海通称,公司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将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人员纳入递延支付范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归属年度绩效奖励的40%,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为3年,自T+2年至T+4年按照等分比例支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办法及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实施递延支付。国家及有关部门对递延支付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招商证券的薪酬制度指出,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券业薪酬制度规则不断完善
4月17日,中证协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据悉,本次修订细化完善了部分规定。明确薪酬追索扣回同样适用于离职及退休人员,相关人员应该配合。新增了长周期考核要求,对高管及核心骨干的考核,应当包括3年及以上的长期指标。薪酬需要递延支付的,递延支付起付年应当不早于绩效薪酬归属年度(T年)往后的第2年(T+2年)。
《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适用于全部证券公司,各级子公司参照执行,人员范围涵盖与证券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下一步,中证协将持续督促行业机构落实新规要求,进一步健全稳健薪酬管理制度,推动行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责编:战术恒
排版:刘珺宇
校对:廖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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